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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上海卢湾文化演出许可证所需步骤
发布时间:2024-01-2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定义,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3)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注: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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