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速办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26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等有偿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开放、共享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如今很多传统的行业也纷纷向线上转移,但是想要在线上开展相关的业务都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比如药品信息服务行业就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要求是非常高的,但是还没有高到没有办法办理的地步。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想要办理这项资质的老板们好好看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熟悉药品、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以上是道与商企业小编整理的关于ICP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知识,希望能给您企业带来一些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及内容,可关注道与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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