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海各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标准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设立上海各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标准如下:
1.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单位应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3.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单位应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单位应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
6.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7.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操作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更新进行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顺利完成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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