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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上海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设立材料清单

更新时间
2024-01-26 1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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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销售食品的,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酒类产品的,则应遵守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如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取得《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经营器械的,应根据《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取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发或零售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的,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具有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
4.具有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过考核合格的药品、器械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二人。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区别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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