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办理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受理要求
| 更新时间 2024-01-26 13:28:06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262751513 联系手机 13262751513 联系人 王斐斐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流程
步、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第三步、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四)有实际经营地址、有网站、药品相关信息、药品说明书等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2、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
3、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4、至少两名药品及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出具)彩色扫描件;
5、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简历(药品,器械相关任职经历,尤其是在法律事务、质量管理方面的任职经历);
6、公司网站名称不得含有“”“全国”“电子商务”
7、不得发布“精神”“麻醉”等违禁药品信息
提醒各企业,若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温馨提醒:未取得或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示,勒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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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上海道与商小编要说一句的是,企业一定要符合申请办理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条件!然后才可以到药监局进行申请办理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上海道与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服务于企业办理资质的**服务商,希望在以后的时间里能够为各位企业的小伙伴带来更便利快捷的服务。我们的服务范围:文网文办理、ICP证代办、文化部游戏备案、/省网SP证代办、游戏版号办理、代办/省网呼叫中心、软著商标专利、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省网IDC/ISP/CDN证,办理ICP年检,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等。
步、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第三步、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四)有实际经营地址、有网站、药品相关信息、药品说明书等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2、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
3、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4、至少两名药品及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出具)彩色扫描件;
5、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简历(药品,器械相关任职经历,尤其是在法律事务、质量管理方面的任职经历);
6、公司网站名称不得含有“”“全国”“电子商务”
7、不得发布“精神”“麻醉”等违禁药品信息
提醒各企业,若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温馨提醒:未取得或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示,勒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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